《物權法》正式實施。這個消息令所有買了房子的業主們對自己擁有的“物權”問題空前在意。在這一背景下,昨天開庭的一場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官司,顯得格外引人關注。 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這筆“隱秘”的資金被小區業主委員會發現,但這筆高達330萬元的資金卻下落不明…… 發現1: 330萬“隱秘”資金不見蹤影 據健翔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任晨光介紹,2000年6月小區首批居民入住,前期物業公司為北京健翔物業公司。2002年1...
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區物業管理業務后,草擬了物業管理公約,交給業主討論。不料,公約遭到了全體業主的激烈反對,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款:物業管理者為進行物業管理活動而對業主或用戶造成的一切損失,物業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業主或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則物業管理者有權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費用繳清為止。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物業管理公約是業主和物...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成立...
近幾年,從物業服務企業頻頻退出物業項目、從業主委員會維權的種種結果、從知名業主委員會主任北野的辭職等眾多案例,我們不難看出: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依法規范業委會的成立、充分引導并有效監督業委會履行職責,同時依法維護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對營造和諧穩定的物業管理環境有著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物業管理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沿海地區興起,自90年代中期后逐漸輻射至全國各大中城市。1994年4月國家建設部正式出臺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要求“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
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不少業主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片面認為降低管理費、“炒換”物業管理公司就是為業主服務的最直接方式。其實,對于一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兩者的關系應該是雙贏的。筆者就目前上海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進行剖析,并提出幾點意見。 一、業委會的職能與權限雖然 《 物業管理條例 》 對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有明確的定義,但是一些當選的業委會委員往往擺不正自...
小區臨時停車費收了48萬元,按照6年前的合同約定,這筆錢應當由“物業”拿,然而業委會認為,“物業”是指業主,物業公司認為“物業”就是指自己,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黃浦區法院一審判決,對業委會的訴請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黃浦區某小區業委會與致遠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致遠公司對該小區進行管理。就小區停車費問題雙方簽訂了協議:“每個車位每月收取停車費人民幣250元,臨時停車一小時以上收費5元,...
加強和諧小區的建設,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不少人的心目中,業委會似乎是與義務奉獻掛上等號的,業委會的運作是否需要運作經費呢?如果有,應該從哪里支出,又用在哪里呢?不久前,在上海業偉業主咨詢有限公司就舉辦了一次別開生面的“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 研討會。 “津貼該拿”意見占上風 在比較傳統的觀念中,似乎業委會就意味著義務性的工作,時運苑業委會主任金龍也贊同這一觀點。他認為,業委會的經...
讀者王先生問:我們這個小區一共四個片區,100多棟樓,物業公司服務非常不好,我們不知道物業公司是如何使用物業費的,我們想成立業主委員會,想知道單獨的樓能成立業主委員會嗎? 京華律師事務所王佳紅律師解答:依照法律規定,一個小區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你們小區一共四個片區,若是每個片區在經濟生活上能獨立使用,你們可以以片區為單位成立業主委員會。目前,法律上不允許以樓為單位成立業主委員會。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一、專有權:
1、專有權的概念:
專有部分所有權,簡稱為專有權,是指區分所有人對其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單獨所有權。所謂專有部分,是指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并能夠成為分別所有權客體的部分。
2、專有權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