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通過借條、轉賬、沖抵房款、收條、代簽協議、過戶交房等一整套程序,以合法外衣包裝高利貸的本質,在兩名產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龍轉鳳,將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未簽字產權人知曉后,起訴要求返還房屋,一審判定合同無效,但簽字產權人需要返還房款。二審法院細查轉賬人關系,洞察疑點,終認定房款并未給付,無需返還。
魏某與居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滬一...
簡述:一份公證委托,一個父親身份,簽約人代兩名產權人簽訂居間協議并收取定金,后發現賣價過低,披露自己雖為產權人父親,但并非產權人監護人,主張合同無效。法院認為,在中介的專業審核下,買方有理由相信簽約人的代理權限,加之買方全程無過錯,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確有法律依據。
張某兢與呂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453號
原告...
簡述:使用權房買賣過程中,由于手續較為繁瑣,且過程中需要買賣雙方積極配合,一旦失去信任關系,將對交易產生巨大風險。本案中,買方要求確認交易事項,而與賣方就部分事項無法達成一致。賣方稱責任在買方,拒絕返還定金。買方訴至法院,因雙方就房款支付時間以及具體過戶時間上難以協調,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買方要求返還定金獲法院支持。
顏某某與徐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
簡述:本案中,雖賣方人與產權人之間是父子關系,但由于被告人使用的是虛假的身份證、戶口本企圖瞞天過海進行過戶,其冒充產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由于收取的房款已經達到數額巨大,未遂的部分作為考慮因素,最終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該行為不同于民事中的無權代理或者表見代理,直接冒充與作為代理人處理售房事宜是存在本質區別的。
王某明合同詐騙罪二審裁定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
簡述:根據合同約定,買方應于賣方將戶籍遷出涉案房屋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房款20,000元,買方拒絕支付該款,已違反合同約定,應支付該款并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而賣方應于收到買方第二期房款后7日內將涉案房屋交付,但未交付,因此賣方應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711號
上訴人楊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5)...
簡述:對于雙方為何未能依據居間協議的約定于居間協議簽訂的當日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問題,雙方當事人現各執一辭,但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各自的主張。因此,較難完全歸咎于某一方當事人,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難以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4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劉博,上海市世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
簡述: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涉案房屋最終未簽訂買賣合同和辦理過戶,居間協議對涉案房屋的權利人及權證編號這等重要內容未予明確,且未注明未予明確的理由,故原告作為專業的房產中介,在簽訂該份居間協議時應存在過失。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356號
原告上海某房地產公司,注冊地...
簡述:根據上述居間合同約定,買賣雙方應于2014年4月20日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由于涉案房屋處于抵押狀態,而賣方一直未予辦理解除手續,并將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至案外人名下。在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要求解除關于涉案房屋買賣關系并支付違約金之訴請,于法有據。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閔民五(民)初字第2073號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居長駿,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
簡述:證據表明原告及中介已窮盡手段多次以電話和短信方式通知被告張某乙,但均無回應,也沒有證據表明張某乙曾主動聯系過原告或中介,張某乙在2015年2月后即失聯,因此其后有關過戶手續不能辦理的原因應歸咎于張某乙的不配合。原告主張逾期辦理過戶手續的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862號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居長駿,上...
簡述:涉案房屋系登記在謝某乙一人名下,在動遷過程中形成的申請書、承諾書等文件,均出自謝某乙一人之手,方某某從未提出過異議,可以認定被告謝某乙在動遷過程中的意思表示行為系代表謝某乙、方某某夫妻雙方的行為,方某某不知情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長民三(民)初字第597號
原告張某某,女,戶籍地上海市,現住上海市。
原告謝某某,男,戶籍地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