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丈夫未經子女同意,將妻子留下的房屋賣掉,遭到子女的反對,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買受人以自己進行了合法的房屋買賣行為為由拒絕返還,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庭。2016年1月11日,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引起的糾紛案件。原告四人要求被告人返還房屋,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仙居縣的朱大爺和李大娘系一對結婚五十載的老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兩子。李大娘名下有一套30余平的房屋,一直租住給遠房親戚王某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去世,沒有留下遺囑。該房屋繼續由王某租住。
2015年1月12日,朱大爺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王某一直租住的該房屋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朱大爺與李大娘的大兒子同意此事,并在斷契上簽字。二兒子得知此事后極力反對,并表示對此次交易不知情。房屋為四人共同所有,有自己的一份,自己并不知道房屋出賣一事,也不愿意將房屋出賣。朱大爺意圖與王某解除合同,協商無果后,朱大爺與子女四人作為原告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王某返還房屋。法庭上,王某表示自己與朱大爺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的買賣交易關系,自己也已經拿到了房屋產權證書,房屋已經是自己的,為什么就不算數了?
法庭審理后認為,朱大爺與子女共四人,在李大娘沒有遺囑的前提下,成為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了李大娘的遺產,屬于該套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朱大爺與大兒子在沒有經過其余兩人同意的情況下,處分了四人共有的財產。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該處分行為即為無效。據此,朱大爺與王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某應當對房屋予以返還。
本案屬于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生活當中,此類案情不僅僅局限于遺產繼承部分,夫妻共有房屋(或者其他財產)被一方出賣,而另一方不知情且知道后不愿意出賣的,也可以使用本案當中的判決依據。本質上,這屬于共同財產的單獨處分,沒有其他財產共有人的同意,處分人是無權將全部財產予以處分的。但是如果想要放棄自己的份額,而其他所有人又不同意出賣的,可以要求其他所有人給予自己所有份額的對價。這是共有財產部分處理的最常見的方式。另外,對于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處理了共有財產,根據《物權法》第97條,該處分行為是無效的。那么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具體到本案,王某在交還房屋之后,可以向朱大爺主張違約賠償或者締約過失損害賠償,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