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公司在促成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承租人私下和出租人協商,變更合同條款,簽訂了新合同。出租人以此為由拒絕支付中介費,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出租人應當按照中介合同,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
某中介公司訴稱,其與王某簽訂了《傭金確認書》,其中約定中介公司為王某提供居間服務,具體內容包括:1、提供租賃信息,2、提供與租賃房屋相關的交易流程、交易風險、市場行情咨詢,3、協助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4、協助并促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中介公司找到了承租人張某,與雙方進行溝通,組織雙方現場看房并且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中介公司認為,自己已經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履行了傭金確認書的義務,故王某應該支付中介費并支付利息。王某辯稱,中介公司沒有促成交易,是自己和承租人張某溝通成交的;經中介公司介紹,自己和張某按照房屋建筑面積300平米簽訂了租賃合同,后來張某認為公攤面積太大,要求按照實際面積算房租,否則就不租了,因此自己與張某私下協商,雙方按照實際使用面積247平米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介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傭金確認書,隨后為王某提供了中介服務,并促成王某與承租方張某就涉案房屋簽訂了租賃合同。此時傭金確認書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王某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王某認可曾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因承租方張某對建筑面積提出異議,故又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王某以房屋建筑面積減少為由,否認中介公司為其提供中介服務。故判決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36500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問題1:《傭金確認書》是什么性質的合同?
律師回答道:依據《民法典》第961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傭金確認書》屬于中介合同,中介公司屬于中介人,王某為委托人,若中介公司成功為王某促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則有權收取傭金,也即中介費。
問題2:為何王某和張某簽訂了新的房屋租賃合同,仍應當按照《傭金確認書》支付中介公司支付款項?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963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在中介公司的服務下,王某和張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后續兩人又私下簽訂了新的房屋租賃合同,但這不影響中介公司已經按照中介合同提供了中介服務,王某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中介費。
問題3:本案給我們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到:本案中王某之所以要重新簽訂租房合同,是因為覺得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租金太高了,故而簽訂的新合同是以實際使用面積作為租金的計算標準。因此,王某可以在找中介公司的時候,就明確自己的要求,是要以建筑面積為準還是以實際使用面積為準,在此前提下,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未達要求的,王某則有權不支付中介費,而不會像本案一樣,是以違反中介合同的方式來拒絕支付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