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析:婚前出資購房登記于配偶名下的產權歸屬與法律認定
一、案情簡介
2008年,王亮(男)與紀霞(女)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購房,因限購政策以女方名義簽訂合同并登記產權。婚后雙方離婚,紀霞主張房屋系其婚前個人財產,而王亮以父母出資證明要求確權。法院最終認定房產為男方婚前財產,判決歸王亮所有。
二、爭議焦點
- 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人的沖突:房屋登記于女方名下,但實際出資來源于男方父母,如何認定產權歸屬?
- 婚前財產與婚姻共同財產的界限:婚姻存續期間完成產權登記,是否影響婚前出資的性質?
- 父母出資的法律性質:出資行為是否構成對子女個人的贈與?
三、法律分析
- 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與真實權利關系
《民法典》第2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的根據,但其公示公信力不排除實際權利人通過證據推翻登記推定。本案中,王亮父母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等直接出資證據,證明購房款實際來源,法院據此認定房屋雖登記于紀霞名下,但實際權利人為王亮。 - 婚前出資的贈與性質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若明確約定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本案中,法院結合出資時間(婚前)、出資人意愿(父母單方支付)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共同還貸等事實,認定出資系對王亮個人的贈與。 - 限購政策下的掛名登記風險
本案因限購政策引發“借名買房”爭議。法院強調,掛名登記需以書面協議明確權屬,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導致實際權利人權益受損。本案中,王亮雖無書面協議,但通過出資流水、裝修憑證等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確權成功。
四、判決結果與啟示
法院判決房屋歸王亮所有,紀霞需配合過戶。本案啟示如下:
- 證據留存至關重要:出資憑證、裝修記錄、權屬約定書等是確權的關鍵證據。
- 法律優先保護真實權利人:即使登記名義與實際情況不符,法院仍可通過實質審查保護實際出資人權益。
- 規避掛名風險:借名購房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糾紛。
五、結語
本案體現了法律對實質公平的追求,即在尊重物權公示原則的同時,通過證據審查還原真實權利關系。對于借名購房、婚前財產爭議等常見問題,當事人需強化法律意識,完善證據鏈條,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