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在貸款買房后意外去世,而其繼承人只有父母,父母又無力償還房貸,因此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法院審理后,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屬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判決解除合同。
王某在某小區以首付加房貸的形式購買了一套商業住房,后王某不幸去世。王某第一順序繼承人僅有年逾六十的父母,王某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承受該商品房買賣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但王某父母以務農為業,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無力負擔高額房貸。因此王某父母訴至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和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退還購房款等訴訟請求。開發商在答稱,公司現在資金運轉困難,涉案房產已經辦理了備案登記,自己也不知道王某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故不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父母是王某僅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王某父母在缺乏獨立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不具有每月按期足額向銀行還貸的能力和現實可能性。因此,法院認為王某去世后,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王某父母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向開發商進行法律釋明的前提下,開發商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并配合王某父母解除與某銀行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問題1:什么情形屬于“不可抗力”?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必須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不能預見的,在客觀上也無法避免和克服。
問題2:本案為何最終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在本案中,由于王某的繼承人都已經無力償還王某留下的貸款,造成房屋買賣合同和金融借款合同在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構成不可抗力,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屬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問題3:從繼承的角度,如何看待王某留下的遺產和債務?
律師解釋:《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從繼承的角度看,如果王某的父母繼承了王某的遺產,那么就同樣繼承了其債務,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對債務的償還;若放棄繼承遺產的,則無需償還王某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