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承租房東的門面房賣電動車,已經租賃了多年,但是今年因為電動車電池的原因導致的火災,將房屋都燒毀了,房東和租客因為賠償問題一直沒有達成一致,因此房東將租客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租客支付房東17萬元,雙方化解了矛盾。
原告訴稱:被告楊某和趙某夫婦租賃原告的門面房經營車行生意,已有八年之久。今年年初,二被告經營的車行發生火災。火災燒損電動車、電池、家具家電等物品,過火面積約16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經調查,對起火原因不能排除是電動車電池故障引發火災。該火災對原告的房屋造成巨大財產損失,經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予以賠償。經法院調解,原告同意讓步,被告當庭支付原告170000元,雙方握手言和。
問題1:房屋被燒毀,應當由誰來承擔損失?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714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作為承租人,理應妥善地使用房屋,不對房屋造成損害。但因其所賣的電動車著火導致的火災,造成房屋的重大損毀,故應當由承租人承擔房屋的損失。
問題2:房屋的維修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
律師回答:《民法典》第713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若房屋是在正常使用下的損毀,則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但本案是因為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房屋損毀,故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
問題3:本案的發生給房屋租賃合同帶來什么風險提示?
律師提醒道: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前,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應當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范圍,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還有哪些事項是需要約定的,應當及時的進行約定,以便于發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歸屬。而像本案的特殊情況,也應當結合個案來看,也不能完全認定是哪一方的責任,應當辯證地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