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其開發的房屋,雙方在預售合同中約定了開發公司應在2007年11月8日前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但開發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直至2008年3月還未拿到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致使宋先生遲遲無法辦理該房屋的小產證。
宋先生為此要求開發公司承擔其逾期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損失;開發公司認為預售合同中未約定其須就宋先生逾期取得產證承擔違約責任,拒絕了宋先...
點評:
同案不同判是一個較為嚴重的司法問題。實踐中其實還有比本案更嚴重的,同樣的案情,有的贏有的輸。而本案只是賠償金額差別問題。
此種現象,有時是法官之間的認識差異造成的。審判是一個主觀過程,不同人對同一事物都有不同看法,難以強求一致,這種個人主觀判斷的差異在司法實踐中一定會有所體現。因此,不能說同案不同判一定是司法不公。
但也有一些案件的差異是誤判造成的。即適用法律有誤。...
只要開發商應盡辦證義務而未盡,開發商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政府行政行為等所造成的原因,卻不能一概認定為是開發商的原因,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以下幾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開發商的責任: 1.政府行政行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由于權屬登記相關法律規定滯后,政府相關權屬登記管理制度長期相對不規范,造成提供了相關資料,卻因政府行政行為至使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過長。 2.不可抗力原因。審判實踐中對不可抗力原因的...
本文介紹房屋延期交付的違約金賠償標準,為面臨延期交房的業主提供維權的方法。
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賠付標準
我們小區正在收房階段,由于開發商延期交房,需向業主賠付延期交房違約金。合同中規定為每戶50元/月,但也有少部分為200元/月。我認為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應為延期交房給業主造成的損失為標準,不同的房款、面積應不同,并帶有懲罰性,50元得賠付標準明顯不能彌補業主的損失。大家都認為有必要向開發商提出要...
(一)案情回放
宋先生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其開發的房屋,雙方在預售合同中約定了開發公司應在2004年11月8日前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但開發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直至2005年3月還未拿到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致使宋先生遲遲無法辦理該房屋的小產證。
宋先生為此要求開發公司承擔其逾期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損失;開發公司認為預售合同中未約定其須就宋先生逾期取得產證承擔違約責任...
11日,宿遷中院承辦法官費盡口舌,終于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多達50多名當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房產開發商因延期交房當庭給付106萬元涉案違約金。
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蔡某等52名當事人先后與宿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前向蔡某等人交付驗收合格的房屋,如逾期不交房,將按照總房款日萬分之十計算支付違約金。但由于客觀條件的影響,到了合同約定的交...
家住周口路的王女士咨詢:交房時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開發商對此進行了維修,那么,這樣能否算作延期交房?
答:房屋如果存在質量問題,只要不影響正常使用,王女士應當領取鑰匙,開發商維修過程不應算作延期交房。如果因質量問題影響房屋正常使用,那么王女士可以拒絕辦理入住,并按合同約定要求違約賠償,甚至可以要求退房。
開發商延期辦證怎么辦 在房地產買賣中,開發商應當根據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當開發商延期辦證時,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違約責任的,則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2、如合同沒有約定的,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若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就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我國法律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算起,訴訟時效為兩年。 有證據證明向開發商主張過權利,則訴訟時效就從主張的日期起重新計算兩年。當然,要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如掛號信等書面證據,打電話口頭說說一般是不行的。
讀者夏女士問:去年我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并于交房后90日之內為我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否則,需承擔違約金。我于今年年初入住,可到現在開發商也沒給我辦證,說我已經入住了,不辦產權證不影響我使用房屋,且不承擔違約金,這樣合理嗎?
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馬傳貞律師解答:按照約定,開發商應在2009年4月1日為你辦理產權證,很顯然,開發商已經違反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