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張某冰有兩套兩居室房屋,其中一套屬于底層的臨街房。他準備將那套臨街房租出去,剛好朋友趙某說他的姐姐沒有工作,想開一個小商店,但一時找不到房子。出于朋友的關系,張某冰便把臨街房租給了趙某的姐姐。因為是朋友的姐姐,所以房租比市場價低好多,每月只有500元。雙方簽訂租房協議規定了房屋的用途、租賃期限和有關房屋修繕方面的條款。因為張某冰住的房子和出租的房子距離較遠,所以他很少過去看,只是每月趙某替姐姐將房租送過來。
一年之后,張某冰聽人說趙根本沒讓他姐姐開商店,而是將他的房高價租給了一個姓鄭的外地人。張聽后到那套房子看一看,真的是那種情況,趙某將房子以每月1200元的價格租給了一個外地做生意的人。張某冰很生氣,也很失望,于是便找到趙某,要求他和那個外地人解除合同,將房子歸還自己。但趙某卻理直氣壯地說他和張之間有租房協議,他每月一分不少的交著房租,并且協議也沒有到期,在協議期間他當然有權處分這間房子,不同意解除協議。張某冰在和他幾次交涉都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將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和趙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趙某辯稱自己和張某冰之間的租賃合同仍未到期,要求等到期后再交回,法院最終判決趙某騰出了那套房屋。
【解答】
張某冰將房屋租給趙某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但是趙某未經張同意將租賃物擅自轉租他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張某冰完全有權利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屬于自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