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在黃浦區有套使用權的房子,承租人是婆婆的名字,公公和婆婆是2007年離婚的,這套房子是他們結婚后有的,那么如果動遷了,前夫是否有份?如果有份,是否要把使用權的房子,提前變產權變成他們的兒子一個人的名字的呢?
動遷是否屬于被安置人口,根據動遷政策確定。至于被安置人口之間如何分割動遷安置款和房屋,由他們自己協商,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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