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我動遷補償,安置了兩套房子,其中一套被我賣掉了,但到現在也沒有過戶,簽過房屋買賣協議,現在那套房子的房產證拿到了,請問那套賣掉的房子可以拿回來嗎?
既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房屋過戶手續。但如果買房確實存在限購等無法購買房屋的情況,賣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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