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房產現“新房主”
房產即將被法院執行拍賣,卻又突然冒出個人說房子已經簽協議賣掉,賣給他了。由于只有買賣協議而沒有過戶,近日,法院駁回了"新房主"的異議,繼續執行拍賣房產。
45歲的市民馬先生因債務糾紛將生意合作伙伴劉先生告上法院,2009年經法院判決,劉先生需償還對方100多萬元錢。為執行100多萬元欠款,法院將劉先生的兩套房產查封,并準備進行拍賣。2010年底,一名自稱是被執行房產房主的孫女士突然向法院提出異議。
孫女士說,2008年,早在劉先生與馬先生產生債務糾紛之前,她就與劉先生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將法院即將執行的兩套房產以80多萬元的價格買下。現在發現房產要被拍賣了,才連忙從外地趕回濰坊,提出異議。
執行法官們在調查中發現,房屋登記戶主一直是劉先生,從未變更過,而劉先生與孫女士簽訂的合同,只有雙方的簽字,并沒有第三人作證。
家住昌邑的馬先生說,他從來不知道還有這么一份協議。協議也可能是他和劉先生產生糾紛以后,對方和孫女士故意假造的。他覺得這份協議的證明力很有限。
而法院認為,孫女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她與劉先生有轉讓房產的合同,但房產沒有進行過戶,房產仍屬劉先生所有,遂繼續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知識:
拍賣行無法移交標的,屬單方違約,應當承擔經濟損失。
整個拍賣活動是有序進行的,拍賣程序是合法的。《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此案例中,拍賣已經成交,并簽署了成交確認書,買受人買賣是合法的,并根據約定支付了標的款和傭金。根據雙方約定,拍賣人應向買受人移交標的,但拍賣人無法移交標的,這雖然不是拍賣人的原因造成的,但買受人只能向拍賣行索賠,而拍賣行再向委托方追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償賠,是正當的。同時雙方所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實質上就是一個買賣成交合同,拍賣成交后,拍賣人無法移交標的,顯然是一種單方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至于該拍賣行是否愿意向該地區人民法院追償,也許該拍賣行認為長期的業務往來是首位,因此,一直未見拍賣行起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