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設部聯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由銀行對二手房交易資金進行專用賬戶監管。這種銀行第三方資金監管方式與公證提存既有類似又有不同。
銀行和公證機構相對于交易雙方來講都是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二者都對二手房交易資金設立專門賬戶以防止中介公司挪用資金;資金的支取條件和方式都要符合當事人事先的約定。除了這些共同之處外,二者在法律上和對交易雙方的保護上仍有明顯的不同。
首先,對交易當事人所提供的法律支持不同。銀行僅對二手房交易資金賬戶的設立和劃轉進行監管,對買賣合同的約定以及資金支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約定條件并不監督,而是由中介公司或交易保證機構來負責監督。而公證提存在監管資金的同時,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個性化的法律服務,確定交易雙方的真實買賣意愿,在尊重當事人意思的前提下,為雙方起草和規范合同條款,協助當事人選擇適當的資金支付條件和方式。
其次,交易資金交付的風險承擔不同。交易資金交付到中介設立在銀行的專門賬戶上,仍需要交易保證機構提供第三方擔保和監管,相關的中間費用仍要交易當事人承擔。而公證提存無需提供第三方擔保,公證機構依據當事人簽訂的交易合同對交易資金直接進行監管并承擔資金安全的賠償責任。
第三,對監管資金的支取程序不同。由于交易資金是交付到中介公司賬戶名下,除了要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方式,還需要中介公司的配合。作為交易中的利害關系人,由非中立的中介公司對交易資金的支取條件進行履行監督極易產生糾紛。而向公證機構支取提存款只需當事人滿足事先約定的條件即可,無需其他人介入或配合,因此提取的效率和安全性較高。
《通知》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交易資金交付的方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選擇交易資金的交付形式。銀行的資金監管和公證提存都是為滿足當事人保護交易資金安全的需要而提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