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將老宅拆遷所得的房產份額和安置補償款都贈與給了孫女,只是約定其中的一套小戶安置房屋有其無條件居住。但是孫女之后就對老人不聞不問,老人身體每況愈下后只好搬去養老院,將房子租了出去,孫女對此提起訴訟,認為老人無權出租房屋,對此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老人見此心寒不已,便將孫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對其的贈與,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訴訟請求。
三年前,陸奶奶的老宅被拆遷,其丈夫和兒子已于多年前過世,女兒也放棄了拆遷利益,拆遷安置對象只有陸奶奶與其兒媳林某、孫女李某三人。她們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并簡單裝修后給陸奶奶無條件居住,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奶奶的贍養義務。2019年,拆遷所得3套房屋均登記于李某名下,并如約將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陸奶奶居住。然而,李某拿到拆遷房后卻從未探望、照顧祖母,年逾七旬的陸奶奶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2020年2月,陸奶奶無奈將該房出租給王某,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出租前,陸奶奶明確告知王某房屋是孫女的拆遷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調解協議。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將房屋出租并搬至養老院,她認為調解協議已明確陸奶奶放棄該房屋所有權,陸奶奶雖可以無條件居住,但無權將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與祖母溝通的情況下,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陸奶奶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其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王某立即遷出。法院審理后認定,陸奶奶和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通過中介居間達成的,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陸奶奶系被拆遷安置對象,出租時的案涉房屋狀態也顯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補貼養老費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陸奶奶有出租房屋的權利,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該房屋交付陸奶奶無條件居住,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權外,已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讓渡給其祖母。最后,李某的行為及訴訟主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也違反了公序良俗。據此,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等提起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陸奶奶對此心寒不息,于是在此案判決后又起訴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陸奶奶將老宅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根據李某與陸奶奶女兒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堅持訴訟的行為,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后并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據此,法院判決支持陸奶奶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問題1:本案中陸奶奶為何可以撤銷對李某的贈與?
上海拆遷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663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中,陸奶奶的丈夫和兒子都已經過世,孫女李某對陸奶奶應當盡到贍養的義務,而李某卻因陸奶奶出租房屋的行為而將其告上了法院,可以看出其不符合公序良俗,一點都不念及親情,也足以看出其沒有對贈與人履行贍養義務,陸奶奶可以依法撤銷對李某的贈與。
問題2:本案中李某的訴訟請求為何被法院駁回?
上海拆遷律師說到:本案中的人民調解協議中約定陸奶奶可以無條件居住涉案房屋,并沒有寫明僅限于陸奶奶一人居住,陸奶奶因年紀已大,自己無法照顧自己,便通過將房屋出租,來補貼自己在養老院的費用,這從情理上完全是可以理解的。而且陸奶奶出租房屋的行為,也沒有損害李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陸奶奶可以行使出租房屋的權利,其租房合同合法有效。
問題3:從居住權的角度看,陸奶奶是否能以居住權登記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上海動拆遷律師認為:依據《民法典》第366條設立了居住權登記制度,即“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于李某的情況下,陸奶奶可以進行居住權登記,來保障自己的居住,但由于《民法典》第369條規定了“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設立居住權后,陸奶奶要想再出租房屋,就需要和李某另有約定,否則就無法出租房屋。可以看出,若進行居住權登記,對于陸奶奶而言,利害參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