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在雇主家崴了腳,導致骨折,保姆認為雇主應當賠償,雇主卻認為保姆的崴腳是其自己的過錯,應當由其自己承擔責任,雙方爭議不下,便在法庭上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是構成個人勞務關系,雇傭者在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無需對接受勞務的一方的損害承擔責任。
李某(化名)因家里小孩需要人照顧,便雇傭王某(化名)為住家保姆,由王某幫忙照料孩子的一應生活起居、兼顧做午飯等一些簡單家務勞動。雙方商定每月報酬4000元。然而王某來到李某家僅僅十幾天,王某就不慎崴腳致傷,王某急忙打電話叫來家屬,將其接往附近醫院看診。醫院診斷,王某這一崴,左腳第五跖骨基底部竟就骨折了。經過一番考慮,王某選擇打石膏保守治療,在家靜養,此后兩次復診,花費醫療費1000余元。王某找李某要個說法,但雙方就賠償事宜分歧太大,協商不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3萬余元。為進一步明確賠償數額,王某還向法院提出了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的鑒定申請。法院送檢后,王某卻在鑒定機構和法院多次通知情況下,多次爽約拒不前往,導致該鑒定無法進行。王某也表示不再鑒定。李則某辯稱:王某訴稱的其系在做家務時摔傷與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事發早晨王某剛起床準備拿取自己洗漱毛巾過程中在房間與陽臺的銜接處崴腳受傷,并未摔倒。王某于次月就拆除了石膏,但卻向李某謊稱并未拆除石膏,且拒絕面談。雙方是在充分考慮工作內容與身體狀況后建立的勞務關系。考慮到王某年紀,李某已盡量簡化王某的工作。李某提供的工作環境不存在危險,王某受傷時地面干燥無積水,王某穿著自己的拖鞋,對自住房間設施情況也較為清楚。王某系因自身的疏忽大意,未盡謹慎義務而受傷。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適用過錯原則,李某對王某受傷不存在過錯,故李某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李某曾在結算工資時主動多給了王某500元,現出于善意,李某仍自愿補償王某1500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提供的微信語音聊天記錄能夠反映,王某系因準備洗漱前為拿取自己的毛巾行進至房間與陽臺交界處不慎崴腳致傷,并非因為勞務行為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王某未就其陳述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根據李某提供的照片顯示,事發的房間與陽臺交界處并無臺階等障礙物或其他安全隱患,相關設施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故王某本次受傷事故,系因其自身疏忽大意所致,法院難以認定李某對此存在過錯。關于王某陳述因事故發生在李某家中,結合王某住家保姆的性質,李某就應承擔全部責任的意見現李某對王某受傷并無過錯,不應對王某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王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鑒于李某自愿補償1500元,于法不悖,予以準許。
問題1: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間構成的是什么關系?
上海勞動律師指出:王某和李某都是自然人,因此王某對李某提供服務,李某支付王某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之間構成的是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王某對李某提供家庭保姆的服務,李某則需要按照約定支付王某相應的勞動報酬,以及提供住宿。兩人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是勞務關系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書面的合同。
問題2:本案中李某為何不需要承擔王某的損害?
上海勞動律師表示到: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某崴腳骨折,經過庭審的證據,法院認定其過錯在于王某自己,李某對此不具有過錯。而在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中,雇傭方和提供勞務方對于提供勞務方的損害是按照過錯責任,雇傭方不具有過錯的,則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3:結合本案來看,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是什么?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解釋到:從主體來看,勞動關系的雙方必須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可以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和其他自然人。結合本案來看,在勞務關系中,雇傭者對于提供勞務方的損害是承擔過錯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因工作造成的損害是承擔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