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因為法律意識的淺薄,在辦理婚禮后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外出打工多年沒有回家,女方認為兩人的感情已經沒有繼續維持的可能了,因此想到法院起訴離婚,那么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女方是否能起訴離婚呢?上海離婚律師回到后,由于本案中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其效力等同于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過的婚姻,因此女方是可以直接起訴離婚的
趙某與錢某在1992年認識后不久,按照農村風俗擺酒之后就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生育有兩個小孩,后來趙某的戶口遷入錢某的假象,戶口本顯示趙某是已婚。錢某在2000年外出打工之后至今未歸家,對趙某和孩子不聞不問,現在孩子都已長大成年,趙某想結束這段婚姻,但是去民政局問的時候,趙某被告知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他們不能幫趙某辦理。而且趙某聽人說,去法院離婚要求需要有結婚證或者結婚登記證明來證明婚姻關系,但是趙某沒有這些,那么趙某是否能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趙某和錢某是1992年的時候就辦理了民間婚禮,并且之后就以夫妻名義同居和共同生活,由于其時間是早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因此兩人的婚姻系事實婚姻,即便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等同于經登記過的婚姻效力,在兩人感情不和時,趙某能夠向法院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滬律網指出:由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才公布和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因此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此之前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如果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那么其就構成事實婚姻,其效力等同于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過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