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疾病后,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丈夫卻對其不聞不問,和妻子斷絕聯系后甚至提出了離婚,妻子無奈之下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上海婚姻律師對此表示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在另一方陷入困境時,都不能棄之不顧,應當共同度過難關。
張某與陳某系夫妻,婚后生育有一女兒。張某生育后開始出現手腳無力現象,當時認為產后恢復較慢,沒有予以高度重視。此后,張某在身體并未好轉的情況下又意外懷孕,身體狀況愈加糟糕。在家人陪同下,張某前往醫院檢查,疑似患上肌肉萎縮的疾病,難以根治。張某身體每況愈下,被殘聯認定為肌體四級殘疾。隨后,陳某以外出務工賺錢無人照料妻子張某為由,要求張某回到娘家養病。此后,陳某對重病在床的張某不聞不問,不支付任何費用,與妻子張某斷絕聯系,最后提出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被告陳某系合法夫妻,現原告身患疾病,需要生活及醫療費用,而被告撒手不管,后提出離婚,法院鑒于原告確需扶養費,而被告外出務工有一定的經濟能力,遂判決被告婚內每月支付給原告1000元扶養費。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張某在婚后患上了嚴重的疾病,在生活上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陳某作為丈夫,應當在這時候給予張某各方面的扶持,這是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具體體現。如今陳某對張某撒手不管,陳某起訴張某需要支付相應的扶養費,也是合理的。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當另一方因為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時,應當全力地扶持陷入困境的這一方,幫助其渡過難關,如果有能力扶持卻不扶持的,那么陷入困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