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妻子的離婚訴訟期間,為了將還處于訴訟中的房屋用于抵押貸款,男子從淘寶上買了一份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假借離婚訴訟已經結束,房屋已經歸屬于自己為由,從而獲得貸款的資質。該男子也為此行為付出了代價,承擔了刑事責任。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到法院屬于國家機關,偽造法院的任何具有對外效力的文件都會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孫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和丈夫孫某離婚。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二人離婚。上訴期內,孫某妻子提出上訴,法院向孫某送達了上訴狀。其后,該承辦法官接到公證處的電話,稱他們收到了孫某的一份“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覺得可疑。后經核實公證處傳來的證明書照片,承辦法官一眼便斷定這份文件是偽造的,更何況法院并未向孫某出具該證明。隨即,孫某被警方刑拘,后被取保候審。在法庭上,被告人孫某承認了公訴機關指控其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犯罪事實。據孫某供述,他名下有一套房子,辦理抵押貸款需要證明這套房子屬于他一個人,不涉及其他糾紛。但因當時孫某的離婚官司還在二審中,于是他就想到了買一張證明書,證明一審判決書已過上訴期,并發生法律效力。“在淘寶網上,我把離婚官司的一審判決書給了淘寶賣家,花了100元,之后,我把這份證明給了公證處。”孫某說。經審理,本案當庭宣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孫某為了辦理抵押貸款而偽造法院的證明書,證明法院對自己的離婚案件的一審判決已經法律效力,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滬律網提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并且是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國家機關的公文是指由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于日常聯系事務、指導工作和處理相關的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