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制造毒品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中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將罌粟制成為鴉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那么什么狀態下的毒品可以被認定為已制造的毒品數量并據以定罪呢?
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制造的毒品包括兩點:
第一,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數量應當全部認定為制造毒品的數量。
第二,對于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則不應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對于廢液、廢料的認定,可以根據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觀形態,結合被告人對制毒過程的供述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機構出具說明。
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廢液廢料中都有可能檢出毒品成分。廢液廢料是指不具備進一步提取(提純)毒品條件的固體或者液體廢棄物,能夠檢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極低,故不應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