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搜查罪是指什么?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1)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2)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準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3)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于非法搜查。
二、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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