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講,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案件一共有五個階段,分別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立案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存在;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滿足這兩個條件,偵查機關就應當予以立案調查。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也是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刑事案件發生之后,如果需要查明真相,就需要對已經發生的案件進行偵查。偵查分為任意偵查措施和強制偵查措施。任意偵查措施即走訪、詢問等幾乎不影響被調查人、被詢問人日常生活的調查手段,而強制偵查措施則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由于強制偵查措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產生極大的損害,所以作為一種法律授權的強制力量,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能夠使用。偵查程序并不是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就不需要偵查機關介入偵查。
起訴,又稱審查起訴階段,指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起訴人刑事責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活動。最常見的就是刑事公訴案件,偵查機關在偵查結束之后,將案件相關材料和證據移送給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部門。經過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偵查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階段,即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以及被指控的事實予以現場公開審理并判決的程序。在刑事訴訟案件所有程序當中,只有經過了審判程序,才能確定是否有罪、成立什么罪、應負怎樣的責任等。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夠確認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機關,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確認任何人有罪。
執行階段,顧名思義,就是在審判結束之后,將判決結果交付執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