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在婚內經常對自己家暴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因為舉證不能而被法院駁回了離婚的起訴,上海婚姻律師對此表示到:夫妻一方如果要以另一方在婚內存在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的,那么就必須承擔起證明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實施的舉證責任。
宋某訴稱其與被告王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并于同年登記結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原形畢露,脾氣非常暴躁。被告不僅不關系自己、照顧家庭,還經常因瑣事對自己進行拳打腳踢。在自己懷孕初期被告也曾經主動示好,改變自己。但是沒過多久,他又惡習難改。后因為一件小事,被告對自己進行大吼大叫,繼而變本加厲對自己進行毆打,自己多次求饒,他都置之不理。因為長期悶悶不樂,加上身體調理不好,后來自己流產了,雙方開始冷戰分居至今,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起訴要求離婚。對于宋某要求離婚的訴求,被告王某堅決不同意,王某說自己對宋某是有感情的,自己脾氣是有些不好,但可以改正。
法院為此主持調解,希望宋某能給王某一次機會。對此,宋某并不認可,認為自己長期遭受家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是經人介紹認識,但雙方也是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雙方應妥善處理矛盾,只要加強溝通與交流,夫妻關系是可以有所改善的。現王某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宋某亦應給對方和好的機會。關于宋某堅持要求離婚,其雖陳述雙方間存有矛盾并有糾紛,并以自己長期遭受家暴為由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但其只有口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對其離婚訴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宋某離婚之訴訟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宋某以王某在婚內對自己實施家暴行為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宋某應當舉證證明王某確實存在家暴行為的事實,在宋某只有口證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內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在審理時可以將這一事實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但是法院準予離婚的前提應當是起訴離婚的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確實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否則也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