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工人在工地工作過程中受傷,發包人、承包人、包工頭均被訴至法院。法院審核開發商在選擇承包人,承包人在選擇包工頭上是否有過錯。由于包工頭沒有施工資質,承包人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而包工頭與工人之間法院確認沒有勞務關系,但包工頭在選人方面仍然有過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最終,判令工人、承保人、包工頭各自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高建和與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富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等提...
簡述:營業員未簽勞動合同,公司否認與其有勞動關系。營業員雖提供了短信,聯系電話等證明其為公司售賣服裝,但公司均矢口否認。因營業員仍無法提供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在公司工作,其要求的賠償金等各項均未獲得支持。律師提醒,如進入公司后,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勞動中應當特別注意留存工作記錄,與領導的溝通記錄,工資收入盡量通過轉賬完成,避免在維權中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獲得支持。
王某娣與上海栗紅...
簡述:員工拒絕執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不及時考勤,單位多次催告無果,最終決定解除。但在訴訟過程中,由于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等不符合證據要求,未被法院采信。公司以員工過錯為由解雇員工,應當對于員工的過錯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且舉證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為排除證據偽造的可能,形式的重要性不亞于證據實質所想證明的事實,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賽默飛世爾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訴秦儉文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簡述:用人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務(雇傭)協議書,雙方建立的是特殊的勞動關系。根據當時相關文件的規定,特殊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護方面與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在因工負傷時享有相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該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與朱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
簡述: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單位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員工手冊》的嚴重違紀,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員工手冊》第七章第十條第1、2項所規定的“暫停工作、等待調查”等程序要求,故法院認定單位系違法解除。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860號
原告某某(上海)粘合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
簡述:原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明向勞動者要求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提供了電腦頁面截屏,擬證明原告曾制作了勞動合同,被告認為從未收到。但律師指出電腦頁面截屏未經公證,電子資料具有可更改性,法院最終支持了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楊民一(民)初字第7716號
原告上海某某...
簡述:在原告遭受事故傷害后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對原告來說,除非不同的賠償主體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否則賠償主體的不同并不會影響其權益的實現。調解協議所約定的一次性賠償金額并未造成原告利益嚴重失衡,王某某主張調解協議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255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呈儒。
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
簡述:上訴人主張該22000元系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在職期間的公務代支出費用,被上訴人則主張該22000元系工傷發生后所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款項。該款項系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發生工傷事故后的住院治療期間支付,如無相反證據應可認定是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性質的款項。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104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馬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告原告):上海某貿易...
簡述:勞務工在上班過程中受傷致傷殘。員工提出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訴請。鑒定意見書載明:腰椎骨折與陳舊性骨折共同作用致腰部活動障礙,外傷參與度擬為45%-55%,公司根據外傷參與度的比例予以賠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315號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譚凱,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
簡述:公司與員工合同至2013年年底到期,到期后,公司未與員工續簽,并在2014年3月15日出具退工單。員工訴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5日未簽合同的雙倍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公司否認2014年有工作事實,然,未提供相應證據,未獲支持。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755號
原告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凱,上海某某律師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