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個地區的政府相繼出臺了房屋限購和限貸的政策,許多購房者在想買房時發現自己沒有資格買房或者不能向銀行貸款,但還是通過其他方法來獲得房屋,借他人名義購房就是很多購房者采取的“對策”。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借名買房具有很大的風險,鉆法律空子的同時也會使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
2008年,王大哥和妻子以其女兒小琳的名義與開放商簽訂認購書,購買某小區的一個套間,并支付了2萬元定金。王大哥與開發商協商,首期款為成交總樓價的30%,余款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由于王大哥沒有固定的銀行收入流水賬單,加上女兒還是在校學生,根據相關規定王大哥一家三口均不具備申請到銀行的按揭貸款的條件。為此,王大哥找到有穩定工作的親妹妹王女士,以王女士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2008年11月,王女士作為買受人與珠海市某業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后王女士與銀行簽署了貸款的相關文件并成功貸得款項25萬元。2014年,王大哥要求王女士將房子過戶至王大哥名下,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絕。最終,王大哥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王大哥表示房子交付以后,自己花費了20萬元對房子進行裝修,并繳納了房子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同時,王大哥還出示了一份有妹妹王女士簽名、落款時間為2011年8月27日的《聲明》,內容有“房子歸哥哥王大哥和嫂子謝XX所有(因為當時為了方便貸款,以王女士的名義登記購房手續,實際所有房款及貸款均由兄長王大哥和嫂嫂歸還)。經濟上與我們沒有一點牽連。”王女士辯解稱,2008年11月自己和老公一起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支付了首期款。對于王大哥出示的《聲明》,王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喝酒以后神智不清的情況下簽訂的。香洲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涉案房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王女士和開發商簽署的,以王女士名義出具購房發票、辦理涉案房產納稅、過戶等手續,且涉案房子登記在王女士名下,但是王女士于2011年8月27日出具的《聲明》載明王女士確認涉案房產歸王大哥所有,購房款由王大哥及其妻子歸還。王女士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聲明》是在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簽署的,不能否認《聲明》的效力。另外,王大哥向房產公司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除定金2萬元外的其余首期房款由王女士支付,但王大哥于2010年8月4日已向王女士轉賬支付王女士代付的購房首期款8萬元,并以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向王女士償還房產的銀行貸款。因此,香洲法院認定王大哥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使用人,判決確認涉案房子的所有權人為王大哥,待王大哥還清貸款,注銷銀行對涉案房產的抵押權后三十天內,王女士及丈夫錢某需協助將涉案房產過戶至王大哥名下。
滬律網提示:在借名買房中,名義購房人和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時,實際出資人如果想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則應當根據其與名義購房人之間達成的合同關系,主張權利,但不得以此合同關系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十條中即規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實際出資人要想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則要舉證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以及實際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這樣的舉證責任無疑是巨大的。本案中的王大哥還能以《聲明》和支付購房款作為證據,最終勝訴,因此在借名買房時一定要和名義購房人簽訂協議或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