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價的一路飛漲,年輕一代的購房壓力越來越大,很多年輕人都需要父母出資全款買房或者出首付款,而這這會引起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糾紛。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如果是登記在一方的名下,則房屋歸個人所有,但是另一方在婚后一起償還房貸,則仍可以獲得部分房產。
小王是家中獨子,與小劉登記結婚,兩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購房合同由小王簽署,房貸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好景不長,感情不和導致二人離婚,小劉認為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不同意,強調房子是父母對自己的個人贈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京西城法院民六庭法官曹巧嶠分析到,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于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后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滬律網提示: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的認定標準主要是:財產的產生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該財產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因該財產獲得收益和增值等是否為夫妻共同的參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系小王父母出資作為首付購買的,購房合同也由小王簽署,但本案中也沒有明確指出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法院認為小王的住房公積金系夫妻共同財產,律師認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在婚姻存續夫妻一方獲得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一方的住房公積金作為福利保障金也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