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在繼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一份遺囑要有效,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即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以及內容要出于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因遺囑繼承發生糾紛時,持有遺囑的一方需要證明遺囑是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否則該遺囑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曹某連與歐陽某良系再婚,婚前歐陽某良共生有六個子女即歐陽某明、歐陽某青、歐陽某華、歐陽某苗、歐陽某琴、歐陽某芝,而曹某連也帶來自己的女兒歐陽某枝一起生活,歐陽某枝已與歐陽某良形成了繼父女關系?;楹?,曹某連與歐陽某良共同購買了一套71平方米的單位房改房,房產證上注明為曹某連與歐陽某良夫妻共同所有。此后歐陽某良長年多病,常常住院治療,2010年3月,歐陽某良親自書寫了一份遺囑,遺囑中寫明:此房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今后不論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先去世,均由尚在的一方居住直至去世為止,他人不得干涉;夫妻雙方都去世后,其該房屋產權則由歐陽某芝和歐陽某枝兩人共同繼承。2011年,歐陽某良因腦血栓、高血壓住院,其病情嚴重,已不能動,也不能用語言表達。2011年10月,律師身份的雷某韓為歐陽某良代書了一份遺囑,代書遺囑中寫明:在其死后,現住的這套住房歸曹某連所有。陳某群、羅某珍兩人在場見證。遺囑中,沒有歐陽某良的簽名,但蓋有手印。事后,本來不在立代書遺囑現場的譚某良、朱某星也在該份遺囑上簽了名。而歐陽某明、歐陽某青、歐陽某華、歐陽某苗、歐陽某琴、歐陽某芝對該份代書遺囑一無所知,直至本案訴訟時才知曉該份遺囑。2013年,歐陽某良去世。2015年5月4日,曹某連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屬于被繼承人歐陽某良所有的房屋其中一半的產權全部由其繼承。而六被告不認可該代書遺囑的效力,堅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均各持己見,調解未成。法院經審理認為,歐陽某良在立代書遺囑時已經不能動了,不能用語言表達,精神狀態不好,依據當時情況,代書人應很難通過歐陽某良的些許肢體語言來準確把握其真實意思,結合被繼承人一年前的自書遺囑內容情況,本院認為該代書遺囑的內容不能確定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且在形式上,已無法找到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來證實,因此,本案中的代書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曹某連基于此代書遺囑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曹某連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當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時,原則上以后立的遺囑為準,但是如果先設立的是公證遺囑,或者后設立的遺囑是無效的,則以先設立的遺囑為準。遺囑是否有效要從形式和內容上認定,缺一不可。
《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不能完全地作出正確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本案中歐陽某良在重病時立下的代書遺囑,從一般的角度看不能確定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為了保護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該代書遺囑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