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之間的矛盾一直以來是家庭的主要矛盾之一,但是也有的婆媳能夠和睦相處,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以孝道,成為了受鄰里街坊贊頌的一段佳話。妻子對公婆盡到贍養的義務,丈夫卻以分居為由要起訴離婚,妻子和公公婆婆都不同意,法院也最終沒有準予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拒絕離婚的,法院一般也不會同意有過錯一方的離婚請求。
父親老張(殘疾人)與母親老李生育兒子小張,小張與小劉結婚后,小張常年在外地務工,家中老人靠小劉贍養。小張以與小劉長期兩地分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小劉表示堅決不會離婚,理由是離婚后老兩口無人照顧,她舍不得兩位老人。小張表示,離婚后,可以雇人照顧老人或送養老院養老。經過與老張、老李溝通,老人表示對兒子對家庭不負責任的行為極度不滿,尤其是父親老張非常氣憤,向法庭表示離婚過錯方是兒子,兒媳對老兩口照顧非常周到,他們尊重兒媳的選擇,也愿意跟兒媳繼續生活。在婚姻家庭糾紛中,經常涉及到老年人的贍養問題。辦案法官介紹,老年人需要的不僅是物質上的給予和付出,更多的是情感上的關心和陪伴,如果判決離婚,兩位老人的贍養問題也許能夠通過其他形式得到解決,但絕不是老人想要的方式,或許贍養問題根本就無法得到保障。為了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并與小張進行了深入交流,小張對判決結果表示信服。
滬律網提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很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法定情形之一。但是如果不是因夫妻感情不合,只是因工作等原因客觀原因導致夫妻倆分居的,即使時間較長,也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小劉作為兒媳,對公公婆婆盡到了贍養的義務,對家庭也是付出了很多,而小張不僅沒有對親生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反而要起訴離婚,是不負責的體現,小劉不同意離婚,法院也自然要支持小劉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