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臨終前交代了后事,將房產留給了子女,子女根據老人的交代簽訂了分家協議,但是女兒后來反悔協議,兒子只得向法院起訴。但是,奇怪的是法院判決這份分家協議是無效的。上海繼承律師解釋到:遺產的繼承要考慮到各個繼承人的利益,部分繼承人之間達成的分割遺產的協議無效。
李先生與李女士為姐弟關系,二人的父親于1997年去世,留下了兩處位于通州某村的宅基地房屋。老人去世時,并未留下書面遺囑,口頭交代將兩處房屋由李先生繼承,但若兩處房屋被拆遷,李先生應給李女士一套兩居室作為補償,二人對老人的口頭交代都表示認可。到了2012年,兩處宅基地都面臨拆遷,李先生為了確保獲得拆遷利益,于是邀請李女士一同前往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分家協議》,協議約定兩處房屋都歸李先生所有,但拆遷后李先生應該給予李女士一套兩居室。幾個月后,政府部門開始拆遷入戶登記,在摸排期間,發現其中一套房屋登記在李女士名下,于是將李女士也作為被安置人。但李先生表示有《分家協議》為證,兩處房屋的被安置人都應該是自己。李女士反悔雙方簽訂的《分家協議》,李先生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分家協議》的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后發現,1997年,李先生與李女士的父親去世時,雙方的爺爺尚未去世,且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父親有8個兄弟姐妹也未去世。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分家協議》屬于對父親遺產的劃分,而雙方的爺爺、奶奶同李先生、李女士都是第一繼承人,都享有對兩處宅基地房屋的繼承權利。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協議的時候,對父親的財產進行了分割,應征得爺爺、奶奶的同意,直接對父親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行為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不能認定為有效協議。最終法院認定這份《分家協議》無效。
滬律網提示:口頭遺囑由于其不確定性和難以考查性,在適用范圍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只有遺囑人處于危急的情況下才能立下口頭遺囑。像本案中的分家協議和遺囑不能同一而視,要考慮到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分家協議之所有無效,是因為沒有考慮到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即使是根據老人留下的口頭遺囑,在簽訂分家協議時也要經過爺爺奶奶和父親的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