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一套房屋往往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換句話說,從產權證上看“房主”只有一個人,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被登記在產權證上的人往往都要主張該房屋為其自己所有,而法院在處理該房屋問題上也是采取誰是“房主”房子就是誰的原則。
因此說,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主”在析產訴訟中當然占有優勢。在農村地區就更明顯。宅基地的使用證上往往只登記為一家之主,如父親的名字,爺爺的名字,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個近三分的宅院中除了老房子之外,又可能新建了數間新房子,如廂房等,由于這些新建的房子都是建在老宅院中,因此從表面上看都是在父親,爺爺名下的宅院中所建,給人的第一判斷當然是屬于父親或爺爺的,對于其他人來說則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
根據以上所述,本人建議那些四世同堂的人們,如果真的在被人名下的房屋上或宅院中增加了房產,那么就一定要留下相關的證據否則在將來的析產中您就會處于劣勢地位。
在此本人可以舉一小例:某夫妻自結婚就在婆婆名下的宅院中的一座房屋中居住,婚姻持續了15年,在這15年中,兒媳婦將自己的全部心血都撲在了這個大家庭中,宅院中原有房屋四間,15年后房屋增加了30間,此時兒媳婦與丈夫離婚,由于小夫妻始終住在婆婆名下的宅院中的一間房屋中,新建的數十間房屋均不在小兩口的名下(這些房幾乎都是違章建筑),結果在離婚析產時,婆婆說這些房都是她自己所建,兒子當然站在自己的母親一方,隨后也跟著證明婆婆說的對,結果,兒媳婦最后,只能淚灑法庭,15年的心血白白的浪費了,數十間的房屋拱手相送。
那么,如何分割離婚房產呢?
房屋析產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如雙方未通過法院離婚,則2003年10月1日以后協議離婚的雙方到場確認離婚協議及提供離婚證原件和復印件,雙方不能同時到場辦理的離婚協議書還需提交公證書;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協議離婚需提供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復印件(核對原件);
(5)房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復印件。如果證中沒有圖的可不提供,登記表不復印原產權人姓名;
(6)私有平房還需提供測繪部門提供的測繪圖、表兩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領取新房產時在制證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員直接粘貼在房屋所有權證上。
(7)分割(析產)協議(原件,共有房屋分為單獨所有);或者書面申請(原件,登記為一處的房屋分為二處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