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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東原逸墅(項目名:東原逸庭)二期的業主在購買該房屋后,整個二期批次的房屋產生公攤面積變大,套內面積變小的情況,導致整體建筑面積變大。開發商以此并根據預售合同中的規定(按建筑面積多退少補)要求業主進行補錢。據我們業主了解,一期均為多退,而二期卻均為少補,此批量性的差異讓人懷疑(誤差應為隨機,不會批量產生,本條后續將引用開發商合同供參考內容)。并且擴大的是公攤面積,減少了我們套內面積,直接侵害業主權益的情況下,還將補錢強制作為交房的前置條件,我們業主無法接受。 再則,在預售合同開頭的特別告知中也引用遵照了《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四十四的規定,其規定分攤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積或者因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實際勘測的誤差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預售合同約定的轉讓總價格不變。 被告的預售合同第五條內容: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1、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2、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00%(包括3.00%),不向乙方收取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00%(包括-3.00%),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行使單方面解除時,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時或之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另被告的預售合同補充條款第三條的內容:對《預售合同》第五條之補充:1. 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和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甲、乙雙方按合同第五條約定以房屋建筑面積作為面積誤差結算雙方房屋價款的依據,不以套內建造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之誤差分別結算房款。 原告認為,此批量性的建筑面積變大,套內面積變小,不能定義為“誤差”,因此合同中針對誤差的多退少補不能成立。 原告同時認為,被告無視《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其預售合同及《補充條款》與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制定的《預售合同》模版多處矛盾。《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已有相關內容規定總價不變,并在被告的合同中予以引用作為特別告知,被告的補差價要求應進行撤銷。被告的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不能替代相關法律法規。政府立法有其意義及嚴肅性所在,如果一個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可以替代政府的法律法規,試問難道這些法律法規成為了僅供參考? 原告基于被告的補充條款內容,懷疑此面積的差異可能為被告故意為之,要求查明并澄清,被告需要對于違反合同約定的套內面積及侵害業主的權益進行賠償。(房產測繪的黑幕及開發商從中牟利的灰色收入,參考鏈接文章中的分析
法律強制行規定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法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行為,會導致約定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只有法律在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時才導致約定無效,沒有規定的,一般是有效的,根據約定履行。你這樣的情況,就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
我們東原逸墅(項目名:東原逸庭)二期的業主在購買該房屋后,整個二期批次的房屋產生公攤面積變大,套內面積變小的情況,導致整體建筑面積變大。開發商以此并根據預售合同中的規定(按建筑面積多退少補)要求業主進行補錢。據我們業主了解,一期均為多退,而二期卻均為少補,此批量性的差異讓人懷疑(誤差應為隨機,不會批量產生,本條后續將引用開發商合同供參考內容)。并且擴大的是公攤面積,減少了我們套內面積,直接侵害業主權益的情況下,還將補錢強制作為交房的前置條件,我們業主無法接受。
再則,在預售合同開頭的特別告知中也引用遵照了《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四十四的規定,其規定分攤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積或者因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實際勘測的誤差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預售合同約定的轉讓總價格不變。
被告的預售合同第五條內容: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1、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2、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00%(包括3.00%),不向乙方收取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00%(包括-3.00%),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行使單方面解除時,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時或之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另被告的預售合同補充條款第三條的內容:對《預售合同》第五條之補充:1. 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和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甲、乙雙方按合同第五條約定以房屋建筑面積作為面積誤差結算雙方房屋價款的依據,不以套內建造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之誤差分別結算房款。
原告認為,此批量性的建筑面積變大,套內面積變小,不能定義為“誤差”,因此合同中針對誤差的多退少補不能成立。
原告同時認為,被告無視《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其預售合同及《補充條款》與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制定的《預售合同》模版多處矛盾。《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已有相關內容規定總價不變,并在被告的合同中予以引用作為特別告知,被告的補差價要求應進行撤銷。被告的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不能替代相關法律法規。政府立法有其意義及嚴肅性所在,如果一個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可以替代政府的法律法規,試問難道這些法律法規成為了僅供參考?
原告基于被告的補充條款內容,懷疑此面積的差異可能為被告故意為之,要求查明并澄清,被告需要對于違反合同約定的套內面積及侵害業主的權益進行賠償。(房產測繪的黑幕及開發商從中牟利的灰色收入,參考鏈接文章中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