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房屋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的出租人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1、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房租超過約定期限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了房屋或者其它輔助設備并且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為不可預見的一些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己居住的,或者出租的房屋發生了重大的損壞,有傾倒危險急需進行改建,并經有關房管部門確認的。
在此情形下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為遷出房屋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合適的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制要求承租人馬上騰房搬家。如果是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要出租的,原承租人對房屋具有優先的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