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商用房屋租賃收取轉讓費的案例比比皆是,糾紛不斷。很多人難以理解,轉讓費到底在轉讓什么?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表明收取轉讓費是正當的,商用房屋在出租時就同時轉讓了房屋經營權益(即商業機會)。
首先,這種所謂經營權益是不是在房屋之上直接得到的呢?顯然不是。經營權益是承租人經營商業項目(或說出賣商品)實現的,跟出租人不相干,出租人以這種理由榨取承租人的經營成果是不公正的,是一種間接地剝奪行為。
其次,很多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法律了解不深,對于轉讓標的并不清楚,甚至多數人錯誤地認為就是在轉讓房屋。這種情況下簽訂的租賃合同對于轉讓標的的約定含糊不清,可以說所謂經營權益的轉讓并沒有承租人的意思表示,是某些法院一廂情愿的杜撰而已。
有人指出,轉讓的是房屋內的裝飾及其他用品,顯然不正確。因為與轉讓費相比,這些東西的價值往往不值一提。
再者,商用房屋每平米的價格遠遠高于普通房屋價格,就是在交易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了商用房屋可能涉及到的經營權益問題。再在此基礎上以收取轉讓費的名義變相使出租人獲取更大利益是顯失公平的,同時,對于出租人來說也是一種不當得利的行為。
因此,商用房屋租賃收取轉讓費只能造成不公平現狀,對于市場交易沒有任何有利之處,只會讓部分人產生不勞而獲的想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