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按照約定將租賃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如果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交付的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或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了承租人的正常和安全使用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理恢復到正常使用狀態;同時承租人有權出租人要求支付違約金;如果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當發生出賣、轉租房屋的情況時,如果未按照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