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房屋等大宗財產的管理一般是采用行政登記的手段,即由行政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相關機構(如房監所)通過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和登記,并向房屋所有權人頒發統一格式的房屋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所載明的權利人對房屋享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房地產市場通過這樣的權屬管理模式,能有效地杜絕一房多主、一房多賣等重大的法律問題,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交易風險。
現實生活中,對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的房屋,依然會存在發生產權爭議的現象,一旦有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官們對于房屋產證的效力也有著截然不同的認識。對房屋產權證效力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房屋產權證是房屋權屬的初步證據,但其證據效力較其他證據高而已,如其記載與客觀事實不符,法院可對權屬問題另行進行裁判,而不是等待行政機關來撤銷原有的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