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家根據沙盤模型購買中意的商鋪,商鋪到手后卻發現和模型完全不同,買家拒絕支付剩余購房款被開發商起訴,買家見狀,提起反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最終獲得了法院支持。上海合同律師指出,能否解除合同的關鍵在于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
2012年底,小平(化名)以同排單價最高的價格,向某房地產開發商購買了一處商鋪,并簽訂了買賣合同。當時,開發商根據沙盤模型向小平展示了購買商鋪所在的位置、道路、采光及周邊基礎設施情況,并利用沙盤對小平購買的商鋪位置,作出具體說明和允諾。此后,因開發商未按照備案的總平面圖,在小平購買的商鋪前建造連廊,小平認為影響商鋪的商業價值,便不再繼續支付剩余的購房款。后開發商便以小平未依約支付購房款及拒不履行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平夫妻二人支付購房款。不料,小平也向法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并退還首付款等費用及相應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與小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該合同成立并生效。生效的合同對合同的締約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開發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法定義務,擅自變更房屋設計及環境布局,在小平所購買的鋪面上建造連廊,變更后也未書面通知小平。本案中,開發商以沙盤模型作為售樓廣告,向小平展示了所購買的商鋪的位置及其他情況,沙盤中涉案商鋪位于中匯廣場圓弧轉彎處,視野通透,道路暢通無阻。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該售樓廣告應當視為要約,該沙盤雖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但也應當視為合同的內容,其客觀上也導致小平以同排中單價最高的價格購買案涉商鋪。開發商建造連廊的行為造成小平所購買的商鋪人流隔斷,光線陰暗,商鋪的商業價值降低,已構成嚴重違約,致使小平購買商鋪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并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小平要求解除訴爭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并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開發商與小平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退還小平已支付的購房款等費用及利息。
上海合同律師認為:因為開發商展示的沙盤模型的商鋪從位置、采光、人流以及交通都較好,小平這才購買了商鋪,但是實際購買到的商鋪和模型中的完全不一樣,達不到小平開設店鋪的要求,也即開發商所做的要約并沒有實現,屬于根本違約,購房合同應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滬律網指出:本案中房屋的設計和環境的布局對買家購房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即使沒有在合同中體現,但是也屬于要約,開發商提供的房屋和模型不一樣,不符合要約,導致買家的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該合同應當被解除,開發商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