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后,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如何行使探望權?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的主體是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探望權的性質為親權的延伸,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而衍生出來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
1、請求權主體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方及其他負擔撫養、教育之責的法定監護人。
2、中止法定事由
婚姻法將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
根據司法實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2)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烈性傳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
探望權構成要件:
1、父母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
2、權利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
注:關于第三人的探望問題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就有人主張第三人探望權的問題。其主要理由是:(1)當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親是普遍現象,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據不完全調查,在農村有70%-80%的學齡前兒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鎮,大約50%的學齡前兒童、...
實踐中,離婚后,一方探視自己的子女不是件容易的事,根源之一在于法律上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未明確規定子女享有探視權。探視權雖然以親子女血緣關系為基礎,但立法的本意應理解為是從子女利益出發而設立,而不只是為父或母之利益來設立探視權。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然而,由于我國實行計劃...
1、不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子女,撫養方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實踐中,離異后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或違反探望的約定或規定會見子女,以致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響其身心健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下列4種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監...
網友提問:
去年通過法院離了婚,孩子判給了女方,但判決書上只注明了財產和撫養費的內容,并沒有注明小孩如何探視。 判決書一出來我就多次去找女方商量相關問題,但均被拒絕。所以到現在我沒給過撫養費給她,也從來沒機會接觸我的兒子。前天收到法院的執行令,要我支付撫養費。我又跟女方聯系,希望可以解決問題,但又被拒絕。她只叫我把錢匯給她,而不給我看望兒子,理由就是判決書上沒有說明兒子能給我看望。 我應該...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視,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
《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l...
探視權行使的意義
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規定...
2009年7月,李先生與王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兒子由王女士撫養,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雙方就兒子的探望問題達成一致,并對探望次數、時間、地點等細節進行了約定。然而,此后兩人都沒有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嚴格履行各自義務,雙方多次發生爭執,李先生還多次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權。
2013年4月,李先生與王女士再次達成和解協議,該協議約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4點帶兒子到法院給李先生探視,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