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權主體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方及其他負擔撫養、教育之責的法定監護人。
2、中止法定事由
婚姻法將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
根據司法實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2)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烈性傳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慫恿子女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6)發生過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行為的或有明顯藏匿傾向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中止方式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由,單獨起訴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巳進入執行程序,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權請求的,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是否中止執行的裁定,無需通過審判程序解決。
注:實際的操作只能是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另一方具備法律規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時,可直接拒絕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絕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請探望權的強制執行,然后再由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明確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最后由法院來裁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