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女方因男方沒有將孩子的撫養費打入到其指定的銀行卡中,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知曉具體情況后,了解到男方事實上是支付了撫養費,只是沒有按要求轉入女方指定的銀行賬號中,最終經法官調解后雙方達成和解。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父母離婚后,并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其中撫養費的認定要結合具體情況認定。
趙某與李某于2017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經金安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小趙隨母親李某生活,趙某應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李某指定銀行卡中。2018年6月,李某以趙某逾期未付子女撫養費8000元為由申請強制執行。受理該執行案件后,執行法官通過查控得知趙某的財產遠大于本案執行標的款,趙某不至于在子女撫養費上拒不履行。執行法官便電話聯系趙某,趙某表示對李某申請執行表示不解,其用于小趙的生活、學習等支出每月至少在2000元以上,只是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于李某指定的銀行卡中,趙某也在電話里表達了對李某種種不滿。執行法官隨即約談李某,李某反復表明了趙某作為業務員,工作確實繁忙,但對女兒缺乏關愛,考慮不到女兒感受,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其申請執行也確有依據。執行法官隨即約談雙方,一方面告知趙某,其用于婚生女的支出是作為父親應有的責任,不能用金錢去考量,另其事實上也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另一方面也告知李某,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但親情的挽留不能強制。希望各自換位思考,多體諒對方的不易。一番談話,雙方均表示以后對于孩子的成長會多交流,盡力減少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執行法官隨即就后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及子女探望進行了安排,李某也主動撤回了執行申請。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后,仍要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為父母子女關系源于血緣,而不會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父母雙方一方或者雙方要承擔起直接撫養子女的義務,不直接撫養的一方則要承擔相應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趙某不支付撫養費的確應當被強制執行,但是經過法官調解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則更帶有人情味,而不是只將對子女的撫養用金錢來衡量。另一方面來講,撫養費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也可以適當的增加或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