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上設立抵押權,需要登記才能形成,設立抵押權后,抵押人又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第三人在知曉抵押事實的存在,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要求賣方即使解除抵押,那么賣方沒有及時解除抵押,買受人又該怎么救濟呢?上海房產律師表示這需要根據合同中相關的條款,以此來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買受人也可以代為清償債務,解除抵押權,并向出賣方追償。
2015年3月1日,韓先生和張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韓先生購買張女士位于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一處房屋,面積43平米,總價174萬元。該房屋是2013年張女士通過按揭方式購得,房屋抵押給光大銀行借款115萬元。因為張女士未還清借款,抵押權未消滅。韓先生知曉相關情況,合同中也做了相關約定,約定張女士在簽訂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前還款手續。韓先生向張女士先行支付了120萬元購房款,但張女士遲遲不辦理解除抵押手續。在交易過程中,因張女士另有其他糾紛,該房屋被法院查封,導致無法繼續交易。韓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依照合同支付違約金。法院認為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應先解除抵押,本案中雙方對解除抵押的約定沒有問題,但是張女士并未按照約定辦理銀行還款,導致合同沒有辦法繼續履行,張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最終判決張女士支付違約金。
滬律網提示:當房屋上設有抵押權時,如果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私自轉讓抵押的房屋,這不僅會對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產生不利的影響,還會對買受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買到的房屋會因有抵押權的存在而價值減損。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經常會存在交易的房屋存有抵押的情況,而且出賣人為了保證房屋的價值,往往會隱瞞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繼而使得買受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損。因此購房者在購買房屋中要謹慎選擇抵押房屋,若要購買抵押房,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相關的條款,督促賣房人解除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