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痘橐龇ā返谌藯l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的主體是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探望權的性質為親權的延伸,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而衍生出來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由此可見探望權是依賴于身份關系而形成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祖父母等近親屬不能成為探望權的的主體,但在特別情況可予以例外。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對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實務中經常出現的5個問題,最高院確定了指導性意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注意事項: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后,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