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婚雙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糾紛也逐年增多。許多人在離婚時由于忽視了對孩子探望權的主張,直到出現探望權糾紛時才向法院起訴。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后的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筆者在此重點提醒探望糾紛的解決之道 對于探望糾紛,目 前有兩個解決途徑:
1、事先協商
當事人在離婚的同時,為了日后在子女探望權問題上不產生糾紛,應該對如何探望子女、探...
內容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第38條規定了離婚父母對子女有探望的權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探望權制度。這一規定強化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的保護力度,為人民法院處理探望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探望權在理論上怎樣理解,重點是在實踐中如何應對探望權執行難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此進行探討。
關鍵詞: 探望權 執行 執行難
一、 探望權的含義 ...
趙某(男)和孫某(女)經人介紹相識,并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女趙小瑩。2000年4月雙方協議離婚。協議約定:8歲的趙小瑩隨孫某共同生活,趙某每周探望一次,探望時間為周六或周日,自上午8時起至下午6時止,時間屆至,趙某應立即將趙小瑩交還孫某住處。趙某每次接女兒回來后,都給她買好吃的,并帶她出去玩,父女感情非常融洽。后趙某因酒后打架被拘役3個月,拘役期間趙某多次要求孫某帶趙小瑩來看他,均沒有得到孫某的...
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并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
案情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分歧
對該...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6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葉漢明,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漢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興業新村E11座501房。
委托代理人蔣建平,廣東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歐志苗,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住所:佛山市禪城區慶源坊92號1座401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杏滿,女,1950年1月23號出生,漢族,住所:佛山市禪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