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并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保護、教育等各方面,表現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學習、思想、道德品質的教育。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
《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系,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那么,孩子是否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這是本案的焦點問題。對此,《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此進行了補充。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本案中的女兒郭佳雖然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但是由于她父親的行為尚未達到損害她身心健康的程度,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案例:
家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的老郭在事業上可謂順風順水,美中不足的是婚姻生活不如意。2001年3月,老郭和妻子緣盡分手。讓老郭最掛念不下的是年僅12歲的女兒郭佳。根據離婚協議,郭佳隨母親生活,老郭每周六探望一次。
老郭每周對女兒的探望雷打不動。為增強女兒的體質,老郭讓女兒練習體操,并盡可能地陪女兒練習。 2005年7月的一天,前來探望女兒的老郭在陪女兒練體操時,發現郭佳心不在焉。老郭多次提醒女兒:“鍛煉時要認真,才會有效果,身體好,也有利于學習。”“學習,學習,我就不能輕松一會兒,做你的女兒真累。我的同學周末都去郊游了,偏偏我在這里練體操跟你受罪,以后我再也不練了!”郭佳很生氣地說。“乖女兒,你現在正是需要加強鍛煉的時候,怎么能說不練就不練呢。”
老郭勸女兒認真練習,郭佳也倔起來,堅決不練了,并說:“以后再也不練了!”老郭一看女兒這么不聽話,十分生氣,便大聲指責起女兒。令老郭沒想到的是,郭佳竟然大聲頂撞起來。老郭大怒,對著女兒就是一拳。
聽到女兒疼得“哎喲”一聲,老郭立即心疼起來,連忙把女兒送到醫院,經檢查,郭佳肩部軟組織損傷。老郭連連向女兒道歉,不料女兒真的生氣了,堅決不讓老郭再來看她,并于2005年12月26日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起訴,要求中止老郭的探望權。
法院經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郭在探望郭佳期間,雖有過一次較嚴重的打罵,但平時對郭佳關愛有加。而且老郭對打了女兒一拳之事深表悔意,并當庭向女兒表示道歉,尚未達到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所以不構成中止探望權的法定事由,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郭佳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