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探視權起源于英美法系,為處理離婚后父母探視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各國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國婚姻法在修改時,正式把探視權規定為非撫養子女一方父或母對子女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規定了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協助的義務。這個規定彌補了我國婚姻法中探視權制度的缺失,是...
原告:劉春利
被告:曾小波
訴訟請求:離婚后子女探視權
開庭時間:2006年11月16日9∶00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媽媽:
我以(已)經十歲半了,其實有些事我早知道了,可沒勇氣說出來。算了,不繞圈了,直說吧!扶(撫)養費,我知道這對你打jī(擊)很大,那也沒辦法,你欠我多少年的扶(撫)養費你是知道的。你要接我必須先給我7年的扶(撫)養費,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7年42000元,我知道這數目...
一、案情
2000年4月,張某某與馮某某經調解離婚,雙方婚生之女馮某(現年2歲)由馮某某撫養,撫養費由馮某某自行負擔。自2000年11月起,雙方因探視馮某的問題產生爭執,至張某某無法探視。馮某某曾給張某某作出書面承諾,答應其每兩周接走孩子一次,后馮某某未按該承諾履行。現馮某隨馮某某居住生活。后張某某起訴要求探視子女。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某于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在馮某居住地,由馮某某...
【案情】
申請執行人楊寶裕與被執行人楊捷1999年2月15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楊某某。由于夫妻感情不睦,楊捷于2005年10月12日向臨翔區法院起訴離婚,臨翔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如下協議:(一)楊捷與楊寶裕自愿離婚;(二)共同生育的女孩楊某某歸楊捷撫育,楊捷不得阻礙楊寶裕探視女兒,節假日楊寶裕若領女兒出行須征得楊捷同意。臨翔區法院以(2005)臨民初字第380號民事調解書予...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修改和完善。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新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立的,由人民...
夫妻離異后,一方在外地工作和生活,該如何探視孩子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母親在外地工作無法在周末探視孩子引發的探視權糾紛。判決母親有權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間,將孩子接到身邊共同生活。
經北京一中院審理查明:孩子的父母于2003年3月離婚,目前孩子正在上小學,判給父親撫養。母親周女士在外地工作,無法經常探視孩子,故訴至法院,要求每年假期將孩子接到外地與母親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時,經人民法院判決,探視權才能中止。如果父或母的行為造成的是其他損害,沒有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判決中...
探望權案件具有的特點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行標的模糊。就執行標的,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因此,就一般民事執行案件而言,其執行標的便是指執行根據所確定的債務人應給付的一定財產或者應完成的行為,由于執行標的相對明確,法院在執行時容易操作。而探望權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望權及其行使方式,其執行標的比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
探望權是人類文明的體現,對子女身心健康和親情的感受以及平衡發展均有利,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一方配偶阻礙原配偶對子女的探望,其實是限制子女享有親權的權利。解決探望權執行難的問題,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探索一些新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對策之一,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婚姻法對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