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0年4月,張某某與馮某某經調解離婚,雙方婚生之女馮某(現年2歲)由馮某某撫養,撫養費由馮某某自行負擔。自2000年11月起,雙方因探視馮某的問題產生爭執,至張某某無法探視。馮某某曾給張某某作出書面承諾,答應其每兩周接走孩子一次,后馮某某未按該承諾履行。現馮某隨馮某某居住生活。后張某某起訴要求探視子女。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某于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在馮某居住地,由馮某某陪同探視馮某。后張某某不服,上訴要求增加探視時間。二審經審理后判決: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每隔二個星期的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在馮某居住地由馮某某陪同探視馮某。
二、評析
就本案探視問題存在2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在離婚時,張某某自愿將孩子歸男方撫養,并未支付撫養費,一審法院判決每月讓張某某探視孩子2小時適當,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某的探視時間應予以增加。理由為,一個月兩個小時的探視時間對于一個母親來說,確實太少。孩子需要父母雙方感情的呵護,缺少一方均對孩子的成長不利。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就本案而言,雙方因探視問題曾達成協議,男方作出書面承諾,馮某某答應張某某每兩周接走孩子一次,但后未實際履行。張某某要求按承諾履行,并無不當。但鑒于雙方所生之女年齡尚小,張某某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從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及健康考慮。張某某要求每月接走女兒馮某一周,對馮某的生活規律不利,故對張某某要求接走孩子一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張某某上訴要求增加探視時間,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判決張某某每月探視馮某兩小時,時間過短,予以變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關探視權的規定,但是一些具體的操作如探視時間,探視方式等問題還要等待司法解釋和有關細則規定后,才能予以實際掌握。本案只是筆者對該案探視問題的初步認識,不妥之處請予以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