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現住單位筒子樓(其中兩層辦公樓,一層是職工住房,每戶一間),我已住 了十多年,每月按時向單位繳納房租,每月45元。現單位準備重新裝修辦公樓,不允許再在辦公樓內租用單位宿舍,讓所有住戶或者無條件搬出,或者由單位指定一處住所:單位在別處租了一間宿舍,每月1200元,單位付800元 ,個人需付400元,而且只負責2年,不許有其他選擇。
請問:
1、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2、關于這樣的情況,北京市或國家有哪些法律規定?我怎樣同單位據理力爭?
3、我聽說:即使租個人的私房,如果拆遷,也要重點補償租房戶,而不是房主。是這樣嗎,可以套用這方面的法規嗎?
廣東廣州李雄飛律師回復:
你的房子是單位廉價出租房,本身帶有住房福利性質,一旦單位不提供這種待遇,有的地方政策上是以單位上繳部分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來代替。
建議找北京律師詳細咨詢地方政策。
滬律網小編進行一下補充:
你與單位簽訂了租房合同嗎,有約定租房期限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