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花4600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別墅,但是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購房人卻發現別墅的別墅的外墻外立著好幾個墳頭,甚至清明節的時候還有人會來祭拜,購房人認為賣房人在一開始的時候沒有告知自己這個情況,這屬于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重大瑕疵,因此購房人將賣房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且要求購房人返還雙倍的定金。那么,購房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問題1,別墅周圍存在墳頭,是否會影響該別墅的買賣呢?
律師回答到: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房屋周圍存在墳頭,確實是屬于會影響購房人是否需要購買房屋的重要因素之一。盡管,我們應當堅持唯物主義的觀點,但是從實際來看,如果一個房屋是兇宅或者是房屋周圍存在著墳頭等會讓一般人難以接受的東西時,那么這個房屋在出售時,往往價格會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因此像本案中別墅外邊存在多個墳頭,也會讓一般的買家覺得不太吉利,也當然會購房人影響到本案中購房人和賣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問題2: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被解除嗎?
律師表示到:依據現行《合同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很明顯,在本案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對于傳統風俗的尊重,賣房人負有將別墅周圍存在墳頭的事實向向購房人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然后視購房人的選擇而決定房屋買賣的結果,賣房人對買房者隱瞞了這一重要的事實,其行為是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這并不屬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因此在本案中購房人不享有主張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
不過,購房人可以和賣房人協商后協議解除合同。
問題3:如果合同不能被解除,那么本案中的購房人是否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呢?
律師回答到:如果本案中的購房人能夠在訴訟中舉證證明賣房人是故意隱瞞別墅周圍存在墳頭的事實,從而誘導自己購買別墅的,那么購房人可以主張賣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存在欺詐的情形,從而請求法院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但是,如果購房人的舉證不足以證明賣房人存在欺詐的情形,那么律師認為也可以用現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2項以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重大誤解條款來主張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購房人本身可能也沒有盡到嚴謹的審查與信息的詢問,而賣房人又隱瞞了墳頭的事情,導致雙方在存在誤解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可以視作為“重大誤解”。
問題4:本案中購房人所主張的賣房人需要返還雙倍的定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解答到:最新出臺的《民法典》在結合了《擔保法》第九十條和第九十一條,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基礎上,其第五百八十七條所規定的定金罰則具體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購房人和賣房人最終是通過協商的方式解除合同的,那么賣房人只需返還原有的定金,而不用返還雙倍的定金,因為在此情況下,賣房人不存在著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賣房人存在欺詐的情形,并且購房人也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那么可以視為賣房人存在著違約的事實,應當在撤銷合同的同時,返還雙倍的定金給購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