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從此路過,留下買路財“,這是影視作品中經常會出現的路霸強占道路,收取過路人錢財的片段。但現實生活中,大家很難想象會有這樣的路霸。可有人真就是不信邪,膽大包天,干著這樣的行當!
【案情】
劉軍平日里游手好閑,是村里出了名的混混。可這樣終究賺不到什么大錢,劉軍經常盤算著做些能賺錢的“實事”。
由于國家道路和城鄉建設,劉軍所在村的小道成了通往附近村鎮的近路,如果司機從大路通行,則需要花費多出數倍的時間和油費,因此每天都有大量的車輛從劉軍的村子里經過。劉軍心想這可是上天給自己賺大錢的好機會!
2019年3月某日劉軍糾結了幾個“好兄弟”在村小道必經處擺好了路障,準備向過往車輛收取費用。貨車司機曹師傅在前往某鎮時,正巧路過劉軍早先設置好的路障,劉軍以貨車行走路線所占土地是其家所有為由,向曹師傅索要錢款。
曹師傅起先與劉軍據理力爭,不愿意給付任何的錢款。但面對劉軍及幾個大漢的挑釁和暴力威脅,曹師傅退縮了。為正常通車,曹師傅被迫向劉軍給付了現金2000元。
事后,曹師傅覺得給劉軍錢實在是太冤了,就向派出所報了案。劉軍在公安機關的通知后,心想自己犯了大事,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了,并向曹師傅退還了全款贓款。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軍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遂判處劉軍有期徒刑8個月。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尋釁滋事罪。
本案中,劉軍以使用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向曹師傅索取了2000元的現金,情節嚴重,他的行為已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案發后,劉軍在公安機關的通知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并如實陳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到案后劉軍又退還全部贓款,法院酌情對劉軍從輕處罰。
本文中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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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