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后又與他人合作經營到底算不算是轉租
張先生在鬧市區承租一門面房經營餐館,但生意一直不是特別紅火。前不久,張先生同李先生搞合作,將李先生的資金和管理經驗引進了餐館。但沒過幾天,該門面房房東跑來說張先生的這一行為是轉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賠償其損失。張先生納悶求解:租房后又與他人合作經營到底算不算轉租?
轉租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承租后又再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衡量某種行為是不是轉租,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首先是從房屋使用角度,轉租后房屋將由轉承租人(即新承租人)實際使用;其次從租金支付角度,雖然從形式上出租人的租金仍然從承租人處取得,但實際上該房屋租金系由轉承租人支付的;最后,從租金差額角度,承租人轉租主要是為了賺取房屋租金差價。根據張先生所述情況很難認定為轉租,作為出租人的房東也就無法以轉租為由解除租賃關系。
轉租行為必須遵守雙方租賃合同中轉租方面的條款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必須取得出租人的諒解,并就租金收益方面與出租人重新做一些安排,以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一旦訴訟到法院,承租人完全可以要求收回商鋪并追究擅自轉租的其他違約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讀者,租賃商鋪用于商業經營時,對于商鋪租期的約定應與商鋪轉租掛起鉤來。對于較長期限的商鋪租賃,在確保出租人原有租金收益的前提下,承租人應盡力爭取轉租的權利,只是在轉租收益方面須對租賃雙方有一個合理的分配,從而降低商業經營風險引發的租賃風險。
租房后又與他人合作經營到底算不算是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