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半業主同意可換“管家”
【現象】
按照原來法律規定,小區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須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由于滿足這個條件并非易事,小區業主常常難以“當家作主”。
【規定】
經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委會或更換業委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可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如果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作出相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