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公婆瞞著我以我兒子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2007年年底剛剛交了房。現在我打算與丈夫離婚,我是否享有這套房屋的居住權和收益權?兒子才3歲,如果我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公婆有沒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律師回復:
從嚴格的法律關系上講,你公公婆婆以你兒子的名義購買了房屋,并已交付使用,應當視為是你公公婆婆贈與你兒子個人的房產。因此,在法律上你沒有直接的居住和收益的權利。但是,你和丈夫離婚后,如果你取得兒子的撫養權,那么,你就可以以監護人的身份,和你兒子共同居住這套房屋,從而在事實上使用這套房屋。
至于你們離婚后公公婆婆是否有權收回房屋的問題,我認為你不必擔心,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贈與物一旦贈與發生法律效力,所有權就隨之發生轉移,也就是說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在你兒子名下,你的公公婆婆無權單方再收回房屋的所有權。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房屋贈與后反悔可以要回房屋嗎,分兩種情況:
1、贈與的房屋沒有過戶
如果贈與的房屋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屋在法律上依然屬于贈與人所有,此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果受贈人不同意,贈與人可以請求房產律師向受贈人進行法律教育和說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贈與的房屋已經過戶
由于此時已經贈與的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由贈與人轉為受贈人,所以不能隨便撤銷贈與,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經過公證或者具有道德、扶貧和救災性質的贈與合同在權利轉移之前是不得撤銷贈與的,但這也不絕對,如果依據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贈與人依然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受贈人認為沒有上述可撤銷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贈與人認為自己有權要回房屋,需要證明受贈人存在以上情形,在調查取證方面若有困難,可聘請律師幫助解決糾紛。